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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存单私用50万存款 行长被抓银行担责
2005-08-18 15:04:13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贾晋璇 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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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银行的下属支行行长沈某,将储户50万元存款留做私用,只给储户出具了一份证明,后来储户将银行告上了法庭。8月1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银行及其所属支行给付储户存款及利息。

  2004年8月11日,个体业户汪某和一名手下员工来到哈尔滨市某银行的一个下属支行办理存款。汪某通过营业窗口将50万元的存款交给营业员,营业员收款查点后,时任该支行行长的沈某对汪某说,银行现在正在审计,不能出具存折,只能出一份证明,等过几天审计完了再用证明来换存折。汪某只得答应。这样,沈某就为汪某出具了一份证明,写明“今有我行为汪某储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无折代保管壹个月,即2004年8月11日至2004年9月11日,到期保证支付”。沈某在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了“哈尔滨某银行某支行储蓄专用章(2)”。拿着银行签字盖章的证明,和无折保管单,汪某离开了银行。

  8月27日,当汪某再次来到银行要求换折时,沈某称银行仍在审计。汪某要求将钱全部取出,沈某说银行现在只能付出10万,余下40万要过两天才能凑齐了。汪某就先取出了10万,沈某将原无折保管单换成了存款40万的保管单。可是一个多月过去了,沈某仍不给汪某兑付余下的40万元,汪某感到这其中一定有问题,就找到这家支行的上级银行,查证此事。

  上级银行与汪某一起找沈某了解情况时,沈某承认根本没把汪某的50万元入帐,而是私自挪作了它用,并答应用自己的一套房产抵债。可经查,这套房产沈某不享有所有权,沈某无权处分,协议也就无效。其后,沈某被公安机关批捕,汪某便将这家银行及其所属支行一起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以该支行出具的证明为主要证据提起诉讼,属于存单纠纷案件,银行对存款关系是否存在负举证责任,而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汪某提供了加盖了支行印鉴的证明与证人证言互相印证,可以认定汪某与银行之间存款关系存在,银行负有按约定期限兑付存款并给付利息的义务。该支行应承担兑付存款的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上级银行承担。法院判决该支行给付汪某存款4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

  宣判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