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3日电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阎某是同一村村民。2004年2月19日20时许,李某乘坐阎某驾驶的张某家的四轮拖拉机。行驶到鹤大公路123公里处附近时,四轮拖拉机发电机皮带断裂造成车灯熄灭,在公路上划摆,将坐在车上的原告李某从车上甩到路上,造成其头部颅骨骨折。原告在医院进行了颅骨缺损修补手术,出院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造成此事故系被告阎某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三方在协商赔偿过程中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造成事故系被告阎某全部责任,但是阎某是无偿为被告张某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赔偿李某的全部医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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