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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前提:标准、规范、保障
2005-11-22 13:26:1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袁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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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1月22日电 热是商品的观点,我十分赞成。但是,是不是只有涨价才能体现“热”是商品,才算“市场化”?是不是只有涨价才是改革?并非如此简单。须知“热”不是毛巾、肥皂一类的一般商品,它不仅具有毛巾、肥皂一类商品的价值属性,而且更具有毛巾、肥皂一类商品所不具备的公益性和垄断性,单纯依靠价格手段调整是不行的。

  在供热这个市场系统中,消费者的选择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甚至几乎全无,而供热企业的竞争性也有很大的局限,甚至完全不需支出竞争成本和防范市场风险。在这种供需双方权益受限且极易失衡的情况下,如果单纯强调价格手段,价格可能市场化了,而质量和服务未必市场化,最终形成的一定是一个扭曲变态的市场。

  因此,亟须政府利用“有形之手”居间调节,以求供需双方权益的平衡。这是市场化的前提,离开这一前提侈谈“商品化”、“市场化”,极有可能为某些利益群体谋取一己之利、侵犯消费者权益提供遁词。

  那么,如何创造这一前提?以下三点似乎必须首先认识和做到。

  一是标准。没有标准,何谈是非?首先是质量标准,质量不仅仅是温度,热的载体水也有质量问题,室内的管路和散热器是消费者私有的,劣质的热水势必对消费者的私有财产造成损害,不能没有标准。还有服务标准,持续半年的消费是按月交费还是一次交齐,供热企业因自身原因给消费者利益造成侵害的,合理的限度是多少,超过后要不要对消费者给予补偿以及如何补偿,像飞机晚点对乘客补偿一样,都要有标准可循。

  二是规范。在商品市场中,常态下,消费者都是处于弱势地位,正因为如此,国家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特别保护。在供热这个特殊市场中,消费者的弱势与供热方的强势差距更大,因此尤其需要规范供热方。首先是准入规范,申请进入供热市场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进入后资格退化的还要随时淘汰。其次是运转经营规范,明确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此外应有违规处罚和纠纷调处的规范,不能造成消费者只有交费的责任而维权无门的状况,消费者的诉求要有可说之处,并能及时妥善得到解决。真正实现满意消费,安全消费。

  三是保障。热是北方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为此应该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政府可补贴一部分,供热企业可减免一部分,补贴和减免的范围和标准以及申请确认的程序应该有刚性的规定,使弱势群体的基本需求得以满足,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谐。

  我们实施供热“商品化”和“市场化”,应该是全面的、完整的、健康的和人性化的。上述几点,应该是供热“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基础工作、基本建设,必须首先做好。不然的话,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眼前的矛盾可能暂时缓解了,可深层的矛盾却被掩盖起来了,还有可能背离了改革的最终目标,反倒为将来、为后人解决问题,增加了难度和成本。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