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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实施办法》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获生活费
2005-12-13 08:58:09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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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2月13日电 在12日召开的全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会议上,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办法》。据悉,对经批准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从2005年10月1日起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对以后再发生的退休人员,从审批下月起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办法》的实施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前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过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乡镇集体企业)中,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据介绍,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分别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专户下设立“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子户,独立核算。市区通过商业银行采取储蓄卡形式发放,各县(市)指定金融机构采取储蓄卡形式发放。

  按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据悉,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立“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分户,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所有用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资金纳入分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办法》规定,按此政策发放的资金为退休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应按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领取生活费后,不得重复领取其他由企业发放的退休金,家庭生活困难需要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此项生活费应计算到家庭全部收入中。

  领取证实行年审制度

  据悉,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发放档案,实施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年审制度。对于已死亡人员要及时注销资格,并从死亡之月起停发生活费。

  据悉,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要由其所在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中、省属集体企业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当地劳动和社保部门申报。2006年1月20日前,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按照经批准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名册和城市低保资金发放程序,完成2005年10月1日前退休人员的资金发放工作。

  新闻链接申报材料

  1.由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营业执照;

  2.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证明;

  3.企业填报的并经当地经委(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企业资格认定后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认定表》及《发放生活费审批表》和《人员名册》;

  4.退休人员档案、经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的招工录用手续、退休审批手续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