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通知》同时规定,此前已进行的查封,自《通知》实施之日至2006年3月1日将自动失效。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趁机转移财产,望所有在我院有未执结案件且于2004年3月1日前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所有权或房屋进行了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务于2006年2月24日前与我局联系续封事宜。
特此公告
2006年2月19日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