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日电 遗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合同公证、房产公证……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公证。1日,我国第一部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正式实施,使公证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这部法律会对百姓生活有什么影响?今日,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公证处主任邓贵藏,他就法规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百姓家漏水损失也可公证
据邓贵藏介绍,过去我国一直施行的是《公证暂行条例》,公证范围有局限性,只包括遗产、婚前财产、房屋等公证内容。但根据出台的《公证法》,如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只要手续齐全、材料内容真实,公证处就没有理由拒绝。像居民家发生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进行损失公证。
邓贵藏解释说,按《公证法》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有错要赔偿
“近年来,公证行业出现一些劣证、错证、假证的现象,甚至有的公证员在对有关活动进行公证时还出现不诚信的现象。”邓贵藏表示,对此,《公证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减免公证费
邓贵藏告诉记者,按《公证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既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也可以向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对于生活困难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可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提供假公证材料要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在办理公证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提供假材料的现象。新《公证法》对此也有了明确规定: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行为。如果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可直接作法庭证据
“《公证法》中首次明确了公证的法律效力。”邓贵藏介绍说,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公证书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法院审查和当事人质证。这一证明效力不仅体现于民事诉讼活动中,还普遍体现在仲裁活动、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交易行为等日常生活中。
邓贵藏还提醒,《公证法》还规定,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如未办理公证,该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