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2日电(记者 雷蕾)与邻居大吵一架后,情绪过于激动,家住哈尔滨市的常某因冠心病发作而心衰死亡。其家属将邻居于某一家人告上了法庭。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于某一家人的行为与常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但非直接原因,因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常家55000余元。
两家的恩怨得从2005年的那场纠纷说起。常某家住哈尔滨市郊,几十年来与邻居于某一家相处得非常好。2005年5月,于某想扩建房屋,但扩建房屋会影响到常家,于某便与常某商量,常某一口回绝了他,之后于某又多次与常某协商此事,常某始终不答应。后来,于某便想了一个主意,他伪造了常某的签名,以此取得了建房的审批手续,并开始建造房屋。常某发觉后即刻提起诉讼,要求所属规划局撤销于某的个人建房审批。2005年6月17日,规划局作出了撤销决定。
当晚18时许,于某的妻子、嫂子、姐姐三人来到常某家中,与常某厮打起来,还向常某的母亲身上扬炉灰。常某见状大怒,用铁棍子打于某姐姐的头部一下,又用砖头打在其肚子上。随后于某的姐姐到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常某被传唤去取笔录。
19时左右,常某取完笔录回家后就感到心口不适,被家人送到医院急救,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常某系生前因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心衰死亡。常某家人于2005年7月将于某的妻子、姐姐、嫂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于家伪造常某的签名骗取建房审批手续,已有过错在先,理应认识错误,及时纠正。然而被告三人在建房手续被撤销的当日先后两次来到常家,与常某争吵、厮打,造成常某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心衰死亡。三被告虽不明知常某有冠心病,但她们应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常某情绪激动的后果,而情绪激动是造成常某死亡的诱因,因此三被告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与常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是共同侵权,应互负连带责任。同时,常某也有殴打行为,亦存在过错,加之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发作,因此常某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三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即原告因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的30%。
2005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常某的家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共55000元。判后,于某的妻子、姐姐、嫂子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被哈尔滨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