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29日电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日出台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所指的城镇居民,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市区内非农户籍(暂不包括呼兰区)且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居民。这部分人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
参保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据了解,《办法》规定,参保城镇居民在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自缴费次月起即可使用个人账户。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的参保城镇居民,自办理参保登记且经审核批准满6个月后,可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参保城镇居民,须每年在本人出生月份(以身份证为准),持医疗保险证、户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费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连续缴纳到不再参加医疗保险时终止。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参保城镇居民,应当在每年年审时,一次性缴纳次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60元。
按缴费比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根据《办法》,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按照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自愿选择9.5%、5%、2.5%的缴纳比例,分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住院医疗统筹待遇和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的50%。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除上述参保模式外,也可选择6.5%的缴费比例,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再建立个人账户。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以本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8%或4%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为8%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缴费比例为4%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给付标准50%的待遇。
男年龄在满60周岁至75周岁,女年龄在满55周岁至75周岁的,须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含75周岁),须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保险费。
参保手续需今年12月20日前办理
据了解,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需持本人身份证到交通银行哈市各营业网点,填写医疗保险专用借记卡开户申请书,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借记卡,并签订医疗保险费划款协议,预存3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不需要办理医疗保险专用借记卡。
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办理医疗保险,还需到户口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哈尔滨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参保登记处领取《哈尔滨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登记表》。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登记表中基本信息、银行卡号、缴费比例、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信息,不得遗漏,并签字确认。
办理医疗保险同时需提交本人户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交通银行医疗保险专用借记卡。
工作人员审核参保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后,进行参保登记并按规定发放医疗保险证。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核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金额,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凭缴费单据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领取医疗保险证。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符合《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范围内的城镇居民,申请办理参保的时限为:2006年7月3日至2006年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今后陆续达到18周岁的城镇居民,应当在年满18周岁时申请办理参保。今后陆续被征地的农转非人员,符合条件者应在办理农转非手续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