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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措施规范办学行为 促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
2006-11-09 20:56:34 来源:东北网  作者:高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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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9日电(记者 高长利)黑龙江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取消特长班严禁乱办补习班

  《意见》指出,各中小学不得举办实验班、特长班和各种“奥班”,实行均衡分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城区幼儿园不得进行“幼小衔接”实验,变相高收费;已进行实验的学校,2007年秋季开学前终止直升小学实验。各中小学要保证每节课的教学质量,切实减轻课外负担。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和竞赛。除初中毕业年级和高中毕业年级以外,其他年级一律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

  规范选用教材严管学辅材料

  《意见》强调,各中小学严禁选用未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不得擅自编写教材或直接使用境外教材。对教材选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学辅材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和学生统一订购中小学学辅材料(含各种形式的练习册、测试题集)、报刊杂志和课外读物,严禁在校内公示省教育厅推荐以外的中小学学辅材料。严禁各部门和中小学滥印、滥发学辅材料,严厉打击学辅材料盗版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坚决遏制学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

  学生“减负”成重点不按成绩排队

  《意见》要求,要切实做好学生“减负”工作。各地不准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指标。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要组织学生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小学生、初中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状况,不准按考试成绩排队。

  农民工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意见》强调,要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各地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做好日常学籍管理,使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子女仍在原籍学校就读的,要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确保每一名儿童留得住、学得愉快。

责任编辑: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