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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状告“仙妮蕾德”败诉
2006-12-27 06:18:1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黄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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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本报曾报道过的“‘仙妮蕾德’一诺十万不兑现”一事有了新进展。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刘某面部痤疮与“仙妮蕾德”产品的相关性无法判断,对其要求仙妮蕾德有限公司赔偿购货款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4年5月3日,刘某认识了经销“仙妮蕾德”产品的聂女士。聂女士介绍,使用“仙妮蕾德”护肤、内调产品6个月后,能拥有“婴儿般肌肤”,刘某为此心动不已。随后,刘某在聂女士的带领下,来到香坊区“仙妮蕾德康美日用化妆品经销部”,该经销部的负责人董某又将刘某带到了位于香顺街的“仙妮蕾德授权机构”。在听了授权机构负责人李某的介绍后,刘某在此购买了价值7150元的美容护肤产品。刘某使用该产品后,面部出现痤疮。随后,刘某找到当初介绍使用产品的3名经销商。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如果刘某在8个月内肌肤质量恶化,并验证3人所劝导的产品无任何效果,3人将退给刘某购货款人民币7150元,并赔偿刘某日后应需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8个月后,刘某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检查,医生确诊刘某面部皮肤为“考虑再发性皮炎”。索要10万元赔偿未果后,刘某将3名经销商连同仙妮蕾德公司告上法庭。

  2006年7月,黑龙江省司法部门对刘某的面部皮肤进行鉴定,结果为:刘某面部痤疮与“仙妮蕾德”产品相关性无法判断;刘某面部形成的小坑是痤疮愈后留下的,与“仙妮蕾德”产品无明显因果关系。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与3名经销商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认定有效。但她未提供其面部使用“仙妮蕾德”产品致使皮肤质量恶化的证据。她所提供的诊断“考虑再发性皮炎”,也未确定与其使用“仙妮蕾德”产品有因果关系。而且经过法医鉴定,并未确定她在使用“仙妮蕾德”产品后给其面部造成了何种伤害。最后法院判定,3名经销商和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