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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生产并流通的药品不用“通用名”视为劣药
2007-10-11 09:13:5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谭启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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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1日电 因名称不同,生病吃了几种不同牌子的药,却不知其都含相同的成分,这种情况今后将得到改变。记者10日从哈尔滨市药监局获悉,根据国家规定,10月1日起生产的药品必须使用新包装,包装上的商标、名称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否则属违规,视为劣药不能销售。

  “怎么是‘复方氨酚烷胺’?我要买治感冒的‘感宁’。”昨天,一市民买药时质疑药店营业员给错了药。据建国药店店长讲,从6月开始,已有药厂更换药品包装,但不少市民还不清楚国家相关规定。以治感冒的药为例,以后“感康”、“白加黑”、“感宁”等药品,必须在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注通用名称——“复方氨酚烷胺”,具体商标、商品名称将在外包装不太显眼位置标注。

  昨天,记者在哈尔滨市部分药店看到,新包装的药品已摆上柜台,但很多市民买药品时仍习惯按药品“小名”购买。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工作人员介绍,按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所有的药企生产药品时必须使用新包装,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据市药监部门介绍,近期,他们将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严格检查,重点检查药品新包装情况,但10月1日前生产并已经流通的药品,在保质期内仍允许销售。

  据市药监部门介绍,市民正在适应药品换新装,药品零售企业也在引导市民认识新包装,药品新包装便于市民了解药品成分,避免重复、加量使用同一成分药品。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