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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将达20万 从事个体经营免3年管理费
2008-03-21 06:31:2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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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1日讯 昨天(20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悉,2008年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将达到20万人,黑龙江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日前,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将进一步拓宽渠道,扩大毕业生就业领域;加大扶助,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积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吸纳毕业生达30%的企业优先安排贷款

  根据通知要求,县(区)级以下机关和直属机构在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时,应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

  对于参加“村村大学生志愿者”和“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报考公务员的,在周转编制中实行计划单列。引导、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各级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到社区管理、高新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

  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30%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

  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免除3年管理费

  根据通知要求,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高校毕业生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及新创办独立核算企业,按相关政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创办的企业,免征三年所得税。

  鼓励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定、流动、培训、申报科研项目及经费、申报科研成果获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应准予落户;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技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技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定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

  援助“困难毕业生”

  高等学校要对困难家庭并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服务和重点推荐。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城镇低保、农村贫困和残疾人等贫困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

责任编辑: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