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经济·旅游  >  经济
搜 索
哈市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个人负担比例均降9%
2008-04-29 15:46:4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松岩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4月29日讯哈尔滨市将从5月1日起提高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缴费数额不变的情况下,提高统筹基金支付额度,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费个人负担比例,个人自付比例平均下降9%。

  此次调整中,哈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2.6万上调到5.2万元。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部分,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自付比例均为10%。

  2007年哈市参保的城镇职工中,有近16万人享受到了医保待遇。劳动部门根据此人数测算,此次医保待遇上调,参保城镇职工一年将少花1.06亿元。

  目前,哈市已有144万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且呈递增趋势。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缴费数量也在增加,积累了更多的医保统筹基金,基金支付能力在逐年增强。在此基础上,哈市再次上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哈市所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

  目前,哈市医保定点医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参保者住院必须达到起付标准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5月1日起,哈市将住院起付标准降低,意味着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门槛更低了。

  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比例,按照符合医保支付范围费用的总数分为五级。哈市医保部门通过调查发现,住院患者花费的符合医保支付的费用多数集中在0.5万至5.2万,此次调整,住院患者花费总额在这之间的,个人自负比例降幅最大。

  去年,哈市开始实行《医保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补贴暂行办法》,1.5万人符合条件的慢性病医保患者每年获1800元至2400元不等的补贴。

  这次,哈市将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期)五个病种增加为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的病种。符合前四项的参保人员,每季度可获600元的补贴,符合第五项的参保人员每季度可获450元的补贴,享受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每季度最高享受600元。哈市社保中心将通过体检,确定患者是否能享受待遇,体检日期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