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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弃管要赔偿业主 哈尔滨出台物业管理意见
2008-05-05 15:15:1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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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5日讯 随着哈尔滨市住宅建设总量的持续增长,物业管理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理顺了物业管理体制,加强物业管理工作。

  《意见》规定,哈尔滨市对物业管理实施“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系。市房产住宅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将指定一个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如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监督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和使用等。

  《意见》要求,当物业管理活动出现矛盾纠纷,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影响时,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

  此外,《意见》还规定由房产、民政、城管等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齐抓共管。如:公安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防盗、防抢、安全监控、区域保安、流动人口、犬类豢养等治安防范的检查监督。规划部门要审核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定标准配置情况,在批准的规划图纸中明确标注位置和面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电梯的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工作等等。

  《意见》还完善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规定了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