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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2008-05-22 10:48:5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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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22日讯 《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1日在网上(//www.hrblaw.gov.cn)全文公布,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出建议或意见。

  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档案管理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退休职工档案,移交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清册,同时移交职工档案案卷目录和电子档案。

  按规定,职工失踪、死亡、上学、参军、流动或者移居国外的,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前,档案由原所在用人单位保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户口所在地的档案代管机构。用人单位不得扣压职工档案。

  有关建议或意见可以通过网站或信函的方式,在5月26日前返给市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地址:哈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邮编:150021。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