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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三部门:不得硬性或变相摊派捐赠款物
2008-06-04 15:05:58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赵艳 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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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4日讯 日前,哈尔滨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哈尔滨市支援灾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支援地震灾区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工作的通告》的有关要求。任何单位、组织不能违背群众意愿硬性摊派或变相摊派捐款。

  ———募捐款物两日内上缴登记。通知要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本部门、本单位、本村(社区)内开展募捐活动的要在2日内将所接收的款物如实交付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慈善会。否则依法从严查处。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募捐活动,并在2日内向市或区、县(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申报登记,同时据实交付全部募捐收到的款物。逾期未进行登记和交付所收款物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擅自举办义卖义诊将被取缔。通知规定,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举办抗震救灾、支援灾区义卖、义演、义赛、义诊、义画等活动必须报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举办活动,有关部门将依法取缔、查处。已经开展活动但没有履行手续的,要在通知发布之日起2日内补办手续。

  ———接受捐赠但无凭证将被查处。通知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事后依据协议兑现。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捐赠凭证,否则将按违规进行查处。

  ———挪用截留贪污捐赠款物将受严处。对擅自募捐、义卖和乱设捐赠点(箱)及挪用、截留、贪污捐赠款物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取缔,严肃调查处理。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