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6月12日讯 (记者 印蕾 )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部门了解到,哈尔滨市劳动部门今日发布劳动合同签订维权指导,提示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处在医疗期的劳动者等三类人员用人单位将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据介绍,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处在医疗期的,用人单位需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时终止;劳动者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劳动者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时终止,并向其提供生育待遇;劳动者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其中,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有关伤残待遇。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在期满终止时,满足合同终止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和排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两个前提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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