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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90万筹码助人赌博 法院:"债务"关系不受保护
2008-06-19 13:44:3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陈宁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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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9日讯 借给别人百万元当“赌资”,对方却迟迟不还借款,“债权人”无奈将借款人告上了法庭。

  据原告李某讲,2004年春节初一和初二,被告张某向他借款102万元港币,并于次年4月15日给他补写了一份欠条,约定一个月后还清,但到期后张某推拖还款。李某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102万元港币及利息。

  对此,被告张某辩称,他和李某在澳门赌场赌博时,他在李某处借用的是赌博筹码,双方并没有实际经济往来和借款的法律事实关系。另外,他在向李某借用赌博筹码之前,双方并不认识,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因此不可能存在向李某借钱的事实。李某将一起赌徒间赌资交换的违法事实变为受法律保护的一般民事借款纠纷,严重违背了事实,应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道里区人民法院调查证实,2005年4月15日,张某在哈尔滨市为李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上写明:“欠李某港币壹佰零贰万元整,2005年5月15日还清。”案件在审理中,张某承认2004年12月份在澳门向李某分三次借赌博筹码90万元,借款12万元现金,共计102万元港币。

  法院认为,李某虽持有张某出具的102万元港币欠据,但其对巨额借款的来源及供款的事实,均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同时张某的证人也证明,张某在澳门向李某借赌博筹码的事实。据此,法院分析认定,张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据系在澳门借用赌博筹码后形成,而赌博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与法规的规定,其借贷“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李某要求张某给付“借款”102万元港币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向李某所借12万元港币,用于偿还债务和自用不属赌资,张某应偿还李某,张某自李某起诉之日起,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港币存款利率给付李某利息。另外,张某所“借贷”的90万元港币赌博筹码款系赌博资金,依照我国法律应予以收缴。

  日前,道里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港币12万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