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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成争夺抚养权借口 法院:不是抚养权衡量因素
2008-06-24 09:31:45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贾晋璇 邵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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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4日讯 哈尔滨市民李某与丈夫协议离婚,丈夫张某以她患有乙肝不适宜抚养子女为由拒绝她的抚养要求。法院认为:离婚夫妻一方患有乙肝不应成为抚养权的衡量因素。

  据法院审理法官介绍,2004年,李某和张某自由恋爱结婚。第二年,李某生了个女儿。婚后发现,李某患有乙肝,不久夫妻俩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丈夫张某认为,李某患的病具有高传染性,不适宜抚养子女。李某则认为张某对乙肝患者存在歧视。双方互不相让,最后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李某虽然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但与人进行一般性接触是不会传播病毒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离婚夫妻子女的抚养应综合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条件,以及利于子女生活等因素来衡量。考虑到二人女儿正值幼年,且患有轻度慢性病毒性乙肝,需要定期检查治疗。丈夫身体素质较好、工资收入较高,有时间照顾女儿,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法院判决,婚生女由丈夫张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女儿18周岁时止。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