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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用农药80亩青苗绝产 农技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07-10 14:33:56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贾晋璇 荆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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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0日讯 农业技术服务站承包人在卖农药时错教使用方法,致使购买农药的农民青苗绝产。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承包农业技术服务站的赵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万余元,农业技术站对承包人属于管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2005年5月哈尔滨某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将化肥、农药的经营范围承包给了赵某。赵某便以乡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化肥农药经销处的名称经营农药、化肥。去年6月,农民李某在赵某处赊购农药塞磺隆130袋,合计人民币520元。李某看不懂农药使用说明,向赵某请教,赵某告诉他,塞磺隆可用在出苗后的玉米苗上,用量每垧地为15袋。李某问明后,将药购回,并按赵某指导的方法按每垧地15袋的用药量喷洒在81亩玉米苗上,结果十余天后,玉米苗全部枯萎死亡。

  经过分析,李某认为是农药使用的问题,便来到赵某的经销部。赵某承认李某来买过农药,并承认李某在买农药时自已对塞磺隆用法与用量的解释为可用在出苗后的玉米苗上,用量每垧地为15袋。李某则暗自对谈话进行了录音。得到证据后,李某将赵某和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告上了法庭,要求赵某赔偿自己玉米损失38512元。经鉴定,李某在农药塞磺隆的使用方法上与说明严重不符,是导致玉米苗枯萎、死亡的直接原因,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承包该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后,在经营化肥、农药期间,对所销售的农药、化肥有责任对买受人进行用药指导,在李购买农药塞磺隆后,按照赵某指导的用法和用量施放农药,造成81亩玉米绝产,所造成的损失,赵某理应赔偿。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作为发包人,收取赵某管理费用却疏于管理,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赵某赔偿李某2007年81亩玉米损失2万元,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