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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规定擅自传播监控图像将受重罚
2008-07-11 15:16:3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秦雷 卢军
东北网7月11日讯 10日起,《哈尔滨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施行。
据了解,规章在技术防范的工程安装,产品的使用与维护、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及相应责任等涉及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建设、使用与管理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当前正在哈尔滨市开展的“杆、灯、眼”工程,是哈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运行程序和监控图像记录,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记录资料的,由市或区、县(市)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等。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