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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低保局局长尚寿山:构筑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线
2008-07-18 10:00:4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彭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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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8日讯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7月1日起,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月标准平均提高到192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900元。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256.33万困难群众。对此次“提标”中城乡低保对象将增加的补助金额、资金发放的方式和对低保对象的管理等问题,记者采访了省低保局局长尚寿山。

  低保金增幅明细

  目前,全省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为80元,提高标准后,月人均补助水平将提高15元,即达到95元。农村低保对象财政补助水平由年人均400元提高到年人均564元。

  考虑到自2007年以来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涨幅情况和2008年成品油等价格调整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在此次提高救助水平工作中,继续贯彻执行对城乡困难群众给予物价补贴的政策。在2008年1月1日起对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29元的标准发放物价补贴的基础上,从2008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的补助、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补助。同时,为解决农村低保对象冬季取暖困难,从2008年起,对农村低保家庭给予每户每年200元的取暖救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足额支付。

  资金直拨金融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

  城乡低保“提标”后,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是城乡低保政策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据尚寿山介绍,黑龙江省城乡低保资金的发放已十分规范。此次城乡低保“提标”后,低保对象(包括原有的和新增的)应享受的低保金,由社保资金专户拨付,城市的直接拨到金融单位;农村的拨付给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将资金拨付给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户可凭《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到指定的金融单位领取低保金,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城乡保障对象,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或由街道(乡镇)民政助理和财政所工作人员2人以上共同代领。

  动态管理分类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各地将进一步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切实解决他们基本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尚寿山说。

  省低保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低保人员的动态管理,巩固应保尽保成果,并针对低保对象不同的困难程度和基本生活需要,实施分类管理、分类保障,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低保救助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是按照低保对象人员类别、致贫原因及困难程度,以低保家庭为单位划分类别,为低保工作动态管理提供准确依据;二是按照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要求,对不同类别低保家庭采取不同的复查、抽查措施,使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三是在根据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低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低保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额度低保金加发的办法,并实施不同的救助措施,确保各类低保家庭不同的基本生活需要。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