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黑龙江省城乡新增7.73万低保对象将获补助
2008-07-18 10:00:44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彭溢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7月18日讯 随着此次城乡低保标准的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使处在原低保线边缘的困难家庭,能够按照新的保障标准的规定,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新的低保和补贴标准,黑龙江省新增城乡低保对象7.73万人。

  新增的7.73万城乡低保对象将如何确定?城乡困难居民如何申请低保待遇?省低保局局长尚寿山对此作了解答。他说,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原享受各项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进行重新认定,按新的保障标准核算各项救助金额。新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困难群众,将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新的城乡低保标准,进行相关待遇的申请,并接受审核。若申请人符合当地享受低保待遇条件,自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左右将获审批,并按程序领取低保金。

  申请城市低保需接受三级审查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可按如下程序办理: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委托居民委员会(社区)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再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入户核查,并以户为单位,将核查结果在其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张榜公布,对没有异议的,在10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将再次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入户抽查,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

  申请农村低保需经村民委员会评议两次公示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村民按如下程序办理:一是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是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后进行登记,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村为单位将拟定的低保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张榜公示3天以上。对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审批表》,并由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三是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抽查方式对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四是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委托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3日以上。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