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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病史须满三年 专家详解特殊慢性病申报
2008-07-18 11:21:59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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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8日讯 哈尔滨市2008年度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申报工作将于22日启动,患有13种特殊慢性病的参保患者通过申报,体检合格的将享受每季度450元或600元的补贴。17日,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如何申报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申报须在8月5日前

  据介绍,参保患者必须是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2008年度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诊断标准的人员(不包括离休人员;缴费不满12个月,处于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哈政综[2007]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不满一年的,破产困难企业退休参保人员)。

  住院患者符合慢性病诊断标准的,可委托代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并按告知单上所规定时间进行体检。因瘫痪卧床不起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往诊,即由医院派体检专家到参保患者家进行检查。申报时需要携带本人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与本人病情相关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和相关的影像学资料(如X光片、CT片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无住院病历者,可提供患者本人门诊病历或相关辅助材料。

  鉴定结果9月10日后可查

  9月10日后,申报人凭告知单,通过体检医院、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www.hrblss.gov.cn)、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查询。

  申报患者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本人可在9月15日至20日期间,到申报医院填写《哈尔滨市特殊慢性病鉴定复检表》申请复检。由哈尔滨市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复检人的病情进行复检,复检费由申请复检人先行垫付,经复检合格者,退回复检费;不合格者,复检费由复检人自付。

  异地安置人员一家医院体检

  据介绍,目前有许多市民在哈退休后前往外地居住,其参加医疗保险并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属异地安置人员。在今年进行特殊慢性病申报时,本人仍须回到哈尔滨市申报体检,但为方便参保人员,申报将和体检同时于8月20日至8月31日在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此外,异地安置人员也可通过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www.hrblss.gov.cn)先行申报,然后按网上通知时间及地点后返回哈尔滨市体检。

  欠缴医保费补齐后享受待遇

  有一部分参保人员由于欠缴医疗保险费暂时被停保,按规定这部分人也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申报,经体检合格人员须待单位或个人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用后方可享受相应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补贴待遇。

  另外,缴费不满12个月,处于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和哈政综[2007]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不满一年的破产困难企业退休参保人员,不在本年度申报范围。

  瘫痪卧床可享受“上门服务”

  对于长期瘫痪卧床不起,居住在哈尔滨市区无法到医院参加体检的参保人员,可委托代办人于8月1日至8月5日期间,到就近定点体检医院进行申报,领取《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并由参保人或代办人按要求填报后签字确认。确认后,体检时间由医院另行通知,医院按通知时间派体检专家前往患者家中进行往诊。申报时,参保患者须提供申报人的住院病历。无住院病历者,可提供患者本人门诊病历、诊断或相关的辅助材料,同时交纳相应的往诊鉴定费。

  两类慢性病不用体检

  据介绍,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不参加申报和体检。于9月1日至15日期间,携带本人身份证、血液(腹膜)透析证或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证、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由定点治疗医院医保办统一到市医保中心一楼5号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从10月1日起享受待遇。

  精神病患申报病史须满三年

  按规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患者申报时,患者家属需出具申报人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精神病史的病历,无病历者需提供相关诊断检查资料,并经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会诊小组出具会诊诊断意见,然后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该病种患者不参加体检。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