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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分岗按级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2008-07-31 09:36:18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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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31日讯 记者30日从省人事部门获悉,《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近日出台,将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岗位和不同等级进行管理,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据悉,该《意见》将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黑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将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规定三类岗位将按一定比例设置,其中,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占岗位总量的50%以上,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意见》将三类岗位分为不同等级,根据岗位等级确定人员设置比例及待遇。其中,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对应的正厅、副厅、正处、副处、科员等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初级等级别;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或黑龙江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和其他确需设置的均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事业单位被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对不按《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据悉,按规定,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该《意见》。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