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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限速引发热议 标准混乱源于法律空白多
2008-07-31 14:33:3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王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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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31日讯 日前,黑龙江日报关于公路限速的报道引起了交通从业人员和政协委员的关注。他们得出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交警部门采取电子设备执法无可非议,但关键问题出在限速的标准过于随意,而且各地交警部门罚款各自为政,导致执法出现“走样儿”的情况。

  限速标准需要“一盘棋”

  “限速是应该的,但限速的标准混乱让人难以接受。”做生意的冷先生说起自己超速被罚的经历,很是感慨。因为生意的原因他经常往来奔跑于省内各地,对道路限速也特别敏感,“弄不好就被罚款,经济上损失不说,关键是时间耽误不起啊。”冷先生说即使十分小心,也总免不了挨罚,通过一些高速路问题不大,因为这些公路虽然限速,但标准明确统一;就怕经过一些不同地区管辖的公路,限速标准各式各样,而且测速多是采取暗中执法,让人防不胜防。他说今年有一段时间自己在佳木斯和双鸭山一带跑的比较多,途中经过的县城也比较多,其中有一个月收到的罚单达到三千多元钱。他说在路上经常看到许多车辆采取各种方式遮挡汽车号牌,非常气愤,因为这种违法行为无疑增加交通隐患,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许多司机为了躲避无处不在的测速和罚款而采取的下策。

  “公路上限速标准可以不一样,但应该有个统一的原则。”黑龙江工程学院教授崔剑平对记者说,限速是应该的,但应该做到“全省一盘棋”,而不是各自为政。他认为限速的标准应该由省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一旦制定下来就不能随意变动,而不是让各地交警部门自行制定,否则各地从自己地方利益出发,把限速当作罚款的手段,出现混乱的局面,就会扭曲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

  电子测速正人先正己

  说起道路的限速和处罚,龙运集团工作人员的看法相对比较客观,负责安全生产监控的程先生曾经是一位驾驶员,创造过安全行驶150万公里的纪录。他说道路限速是应该的,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80%是由于速度过快造成的,但道路限速应当放在明处,而不应该躲在暗处;公路上限速的标识应该明确,驾驶员所说的“天标”(即挂在空中的标识)和“地标”(设在路面上标示)都要醒目。他说龙运集团对安全的要求非常严格,每个月都组织驾驶员学习,学习中大家对限速管理措施没有异议,但也有人提出,最不容易掌握的就是那些暗中设立的限速标准和设施。有时看到路边新设立的“电子眼”,猛地一脚刹车,往往给乘客和路上的其他车辆造成安全隐患。程先生说,作为驾驶员他还是希望有关部门对交通管理不仅仅是罚款。

  个别车主为了不被电子测速仪抓拍,行驶时将号牌遮住。记者高明摄

  “除了限速标准要公开,测速的仪器设备也应接受社会的监督。”出租车驾驶员王伟说,现在大家对公路限速的意见一是标准过于随意,另一个问题就是测速的设备不够公开。他说,今年3月在去哈市松北的公路上受到一次处罚,自己向交警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因为那条路上的限速标准是每小时60公里,而自己当时是“掐着表”跑的,根本没有超过60公里。他向交警部门提出,是不是测速仪器不准,因为他了解到那个电子测速装置从测速点到交警队之间,经常被来回挪动,这样的挪动会不会影响仪器的准确性?他说许多人都提出这样的问题,公路测速是交警执法部门和仪器在监督驾驶员,但这些执法人员和仪器谁来监督?如果没有监督,就很容易出现执法的随意性,滋生腐败。

  法律空白造成执法模糊

  说起公路限速,省政协委员冯洪滨认为,出现种种问题的根源在于有关道路限速的交通法规过于原则、宏观,使得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执法过程中出现很多的空白地带、模糊地带,随之产生许多社会问题。他说限速及处罚标准应该是立法层面的问题,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要“事无巨细”,不能留下太多的解释空间。他说交警部门是执法者,违法违规就要依法处罚,而不能随意制定法规,执法者不能做立法者的事情。

  冯洪滨进一步对记者解释说,在英美法系中,对某事的法律规定追求“事无巨细”,这样到了执法层面操作起来非常简单。比如说道路限速立法,什么样的道路执行什么样的速度标准,超速多少就有相应的处罚标准,规定得越详细越具体越好,到了执法者那里就是如何严格执法,而不是随意设定不同的执法标准。至于是人工执法,还是采用“电子眼”等设备执法,是执法手段问题。执法者只有执法的权力,没有解释法律和立法的权力。现在我们各个地区可以自行制定限速的标准,自己制定罚款的标准,并将罚款纳入地方财政,这本身就是一种“越权”的立法行为,与市场经济、法制社会的精神不符,与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的目标也不一致。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