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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上调城市居民医保金额每年最多可报6.5万
2008-08-26 09:02:3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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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6日讯 今年9月1日和明年1月1日,哈市将分别上调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和成人居民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同时,困难群体每年缴费金额也将降低。

  此次政策调整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在国家增加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的基础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增加;二是提高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学生儿童每年最多可以报销6.5万住院和门诊诊疗费,患有特殊疾病成人参保者每年最多可报销4.5万元;三是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机制;四是扩大学生儿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五是开展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六是降低困难人群缴费数额。有关学生儿童的政策调整从2008年9月1日开始执行,成人居民方面的,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截至目前,哈尔滨市区参保人数达到38.77万人,其中成人居民10.07万人,学生儿童28.7万人,已有1.5万人次享受到了医疗保险的待遇。

  2008年,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人均20元提高到40元。为此,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成人居民由每人每年3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由原来每人每年90元增加到110元。筹资标准提高意味着医疗保险基金的增加,基金增加后,参保人员的待遇也会相应提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调整后,18周岁以上非从业居民的成人参保者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参保者(含出生28天以上的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的筹资标准分别为350元和110元,这些钱分别由国家、地方和个人负担。调整中,参保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金额由每人每年65元降低到35元,其他参保者个人缴费金额不变。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额度由现在的3.5万元上调到4万元,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群最高支付额度在此基础上还要高。其中参保成人居民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尿毒症的血液(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的,一年内住院和这些特殊病门诊医疗费,医保最高可以报销4.5万元,学生儿童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需要门诊治疗的,一个年度内住院,和这些特殊病门诊医疗费,医保最高可以报销6.5万元。

  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与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结合起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由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给予分类限额救助。

  目前,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范围主要包括13个病重。现在有关部门正在测算,计划将所有疾病都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这意味着参保的低保住院治疗,将可享受两次报销。

  为了扩大了学生儿童就医选择范围,进一步方便了参保学生儿童就近就医、因病施治,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黑龙江省医院确定为2008年度城镇居民学生儿童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学生儿童到这些医院看病可享受医保待遇。

  此次调整将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先行开展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可自愿参加学生儿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目前,哈市要求学生儿童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学生自愿选择参加医疗补充保险,此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可以到参保商业公司再次报销。住院医疗最高报销额度为3万元;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额度为5千元。具体支付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等部分。

  有关人士提醒,目前很多在校学生已经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在参加此次推出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时,最好先询问以前参加的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具体报销规定,以免参险后影响报销。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