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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保9月起缴费 4方面有重大调整
2008-08-26 09:11:48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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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6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每年参保一次的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在9月1日启动。今日,哈尔滨市出台了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四方面重大调整:将城镇居民参保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5000元,困难人员缴费降低30元,儿童医保就医扩大到省级医院,商业保险成为儿童补充医疗保险。据悉,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为9月1日至12月20日,此次参保缴费启动将涉及新老参保人员149万人。

  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5000元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参保一次,按年享受相应待遇。去年11月1日,哈尔滨市首次实行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参保人员达到38.77万人,其中成人居民10.07万人,学生儿童28.7万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达到1.5万人。

  今年哈尔滨市将在9月1日再次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由于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金由人均20元调整为40元,因此,今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将有所增加。其中,成人居民由原来的每人330元/年增加到350元/年,学生儿童由原来的每人90元/年增加到110元/年,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筹资标准上调后,统筹基金额度也有所增加。据悉,今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的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去年的3.5万元调整为4万元,市民患病后报销将得到更大实惠。

  困难人员缴费降低30元

  今年启动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还增加了对成人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补助增加30元,由市、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补助,市级财政承担18元,区级财政承担12元。个人缴费实际金额由每人65元/年降低到35元/年。据悉,此项调整将使10万余名困难群体减轻缴费负担。

  此外,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将与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医保按标准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民政部门还将按照医疗救助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给予分类限额救助。目前,民政部门正在制订新的政策,计划取消原来的分病种报销。这样,既减轻了低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也健全和完善了医疗保障体系。

  商保成为儿童补充医疗保险

  去年哈尔滨市学生儿童医保政策启动时,许多家长面临医保、商业保险不知道如何选择的问题。今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将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并对参加“双保”如何报销做出了明确规定。今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可自愿参加学生儿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剩余治疗费将由商业保险按比例支付。

  选择两种保险后,儿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将按照70%的负担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以及按100%支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例如,一学生儿童因病就医花费的费用是1万元,如选择病房档次或超出药品目录等支付范围,个人需要自付1000元,医保统筹基金如支付6000元,剩下的3000元将由商保按70%支付;如发生意外伤害进行门诊治疗,商保按100%支付,门诊治疗后需要住院的,住院部分按70%支付。另外,由于目前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医保最高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参保人员就医花费超出医保按比例支付最高限额部分,商保按70%支付。商业保险住院医疗最高支付额度为3万元,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额度为5000元。

  儿童医保就医扩大到省级医院

  今年的学生儿童医保还将其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首次扩大到了省级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6家省级医院(见表四)成为2008年度城镇居民学生儿童定点医疗机构。既扩大了学生儿童就医选择范围,也满足其医疗需求。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