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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计划生育特扶对象每年领960元 需具三条件
2008-09-10 13:09:35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徐晟睿 杨茉
东北网9月10日讯 日前,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于今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9日,记者从哈尔滨市计生委了解到,全市特别扶助对象从即日起开始申报,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政府将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
据介绍,特别扶助对象需具备3个条件,哈尔滨市特别扶助对象需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申报将于15日截止,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其审核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户籍在哈尔滨市的城乡居民将列入调查登记范围。
据悉,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经过审核后,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据了解,此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是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个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可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将不计入家庭收入。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