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6日讯 25日,哈尔滨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提高哈尔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意见》。
根据《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6个区(呼兰、阿城除外)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300元,呼兰区、阿城区及10个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92元。此前,哈尔滨市6个区低保标准为245元;呼兰区、阿城区及10个县(市)城市低保标准为145元。从2008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农村低保年标准提高到900元,年人均补差额提高到564元。从2008年1月起,农村五保供养年标准提高120元。其中,集中供养年标准从2600元提高到272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从1800元提高到1920元。从2008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生活补助,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0元生活补助。从2008年开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增加80元生活补助,对农村低保家庭每户每年给予200元取暖救助。
据悉,新标准自规定之日起计算补发。提高标准后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将在10月份纳入低保范围,并从10月份开始发放低保金和各项补助金、救助金。
据介绍,哈尔滨市6个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现有低保人员8.97万人,从10月1日开始,城市6区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的1.67万人将纳入低保范围。哈尔滨市实有农村低保户6.4万户,预计农村低保将新增约1.7万户,约3.2万人。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