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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10月起施行房屋登记办法 可防一房多售
2008-10-08 09:05:28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李伟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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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8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10月1日起,黑龙江省全面施行《房屋登记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规定,房主提出申请后,房产部门将对房屋实行登记簿制度。同时,为防止一房多售,预购商品房者可让开发商为其在网上进行预告登记。

  细则中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管理。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共有房屋要共同申请登记

  据介绍,实行房屋登记簿后,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及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

  房产信息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细则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预购房可申请预告登记

  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售,此次细则里详细规定了关于预购房申请预告登记的事项。凡是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或抵押等均可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三个月之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伪造房屋权属证将被收缴

  细则中还明确规定,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登记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