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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校园内砍伤同学 家长告学校 法院:校方无过错
2008-10-08 14:19:5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陈宁 张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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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8日讯 年仅14岁的中学生小林在校园内被同学用菜刀砍伤,造成十级伤残。小林的父母认为学校未尽到职责,将学校及伤人者一并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最终,法院认定校方没有过错,由伤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记者从道里区法院了解到,去年11月6日,道里区某中学学生小林与同学小强在打闹过程中发生矛盾。11月7日8时许,学校早自习下课,小林在学校收发室门前被小强用菜刀砍伤,学校老师立即报案,同时将小林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医疗费。后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小林胸背部损伤,损伤构成轻伤,十级伤残。由于小林和小强均系未成年人,小林的父母将小强、小强的父母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据审理人员介绍,小林的父母认为小林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庭审中,学校向法院提供了德育教育工作提纲、班级量化考核细则、小林所在班级晨会纪实和班主任工作手册等证据,证明校方已经尽到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及教育义务。

  法院认为,学校是小林和小强所在的教育机构,依法应对未成年人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并不承担监护义务,所以学校对这起伤害事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但由于学校日常工作中制定了安全教育规章制度,班主任老师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事发当日学校老师报案、及时救治、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有效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另外,学校无法预见事故的发生,故学校对小林的伤害结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小强故意伤害他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小强尚未成年,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应由其监护人小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道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小强的父母赔偿小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15000余元,驳回了小林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