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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病首诊不到社区费用自理 社区医院出证明方可转院
2008-11-03 09:51:0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衣晓峰 杨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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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3日讯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黑龙江省于日前出台《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卫生服务配套联动综合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今后,参保居民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自愿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就医,不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治疗的,其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据省卫生厅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旨在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双向转诊制和分级医疗制度,促进居民因病施治、合理就医,使城市卫生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其中提出,在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度,要坚持患者自愿和病情需要的原则,在上下级医疗机构间开设一条转诊就医的绿色通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接诊的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不能确诊的疑难、危重及急慢性传染病例等符合上转条件的病例,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实行向协议医院转诊。上级协议医院对病情稳定、需要康复治疗,以及所接诊的一般常见、多发病病人等符合下转条件的,实行向社区转诊。

  在医保配套措施上,《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按照医疗机构分级设立住院和门诊报销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要降低标准。参保居民确需转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无转诊证明者费用自理,急诊不受上述限制。同时,城镇居民因病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经市三级或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无转诊证明的费用自理。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