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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对新增福利机构每床位资助1000元
2008-11-04 07:20:50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赵艳 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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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4日讯 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在规划立项、资质审批、税收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意见》规定,政府将建立新增福利机构床位资助制度和福利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新建福利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运营的福利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老人,政府给予每月20元的补贴;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的“三无”老人,政府给予每月300元的供养补贴。

  福利机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

  《意见》规定,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兴办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取得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在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福利机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规划立项方面: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办福利机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予以优先审批;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资质审批方面:对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申请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予优先安排;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定点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福利机构办理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给予免收工本费。

  兴办老年服务机构免交多项税费

  《意见》规定,在税收规费方面有如下优惠政策: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民政部门批准的国有、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

  ———减半收取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

  ———使用水、电、燃气、供暖包烧等实行价格双轨制的公共产品,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中用水需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签订减免协议;

  ———安装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减半收取,日常使用执行居民收费标准;

  ———安装、使用电话等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

  ———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免收地下水资源费、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

  ———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兴办人,可以享受小额贴息贷款的优惠政策,由财政贴息。

  福利机构可按规定向社会募集款物

  《意见》规定,福利机构接收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可享受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其中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政策。福利机构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福利机构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也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人员的生活和设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对福利性、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责任编辑: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