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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投资建老年福利院 可享受六方面优惠政策
2008-11-04 09:03:58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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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4日讯 日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意见》指出,凡依照相关规定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福利机构,均可享受六方面的优惠政策:

  规划立项方面: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办福利机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予以优先审批;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资质审批方面:对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申请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对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税收规费方面: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民政部门批准的国有、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减半收取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使用水、电、燃气、供暖包烧等实行价格双轨制的公共产品,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福利机构兴办人,可以享受小额贴息贷款的优惠政策,由财政贴息。

  培训用工方面:福利机构接收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享受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其中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申请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社会捐赠方面: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也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人员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资助方面:对新建福利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运营的福利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老人,给予每月20元的补贴;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的“三无”老人,给予每月300元的供养补贴。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