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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违规行为将受惩处
2008-11-27 16:13:49 来源:东北网  作者:徐晟 睿闫明 杜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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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7日讯 (徐晟 睿闫明 记者 杜筱)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哈尔滨市出台《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若干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

  记者今天从哈尔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哈尔滨出台《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全市违反人口计生法规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及其责任人员,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

  按照《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发生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因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行为引发的干部群众伤残、死亡或致使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因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行为不当发生集体越级上访或危及社会稳定群体性案件的。

  各区县(市)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未完成上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指标,被评定为达标以下(不含达标)档次的;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管理已满两年,但仍未完成后进转化或被重点管理两次以上的。

     当事人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予以“一票否决”。

  按照《规定》,凡被“一票否决”的区县(市)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自被“一票否决”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或授予其它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人口计生部门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综合性奖励、晋升职务,已获得综合性先进和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应由授予单位取消资格。

   凡被“一票否决”的当事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外,自被“一票否决”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为先进、劳模,不得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和工商联执委,不得参加综合性先进和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不得继续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已获得综合性先进和荣誉称号的应由授予单位取消资格。

责任编辑:路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