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3日讯 日前,记者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了解到,今年以来,黑龙江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违法犯罪案件有所抬头,且呈上升的趋势。
今年3月,大庆市杜蒙县局刑警二队接群众举报:杜蒙县一心乡原信贷员徐某有非法贷款嫌疑。经查,2004年4月,徐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本村村民韩某、杨某(二人不知情)名义贷款2万元后挪作他用。2004年12月6日,徐某又以2003年已故人员徐某某身份贷款2.5万元后占为已有。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被移送起诉。
经调查发现此类案件作案手段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假名贷款。即采用编造贷款人的姓名,伪造贷款人身份进行的骗贷活动。二是冒名贷款。一些信贷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盗用、冒用他人的身份骗取贷款。三是借名贷款。一些信贷员因亲友不具备发放贷款的条件又急于申请贷款,遂与具备办理贷款条件的人协商,借其名义申请贷款,贷出的款项全部交由其亲友使用,借款合同期满时再由其亲友将本息交付被借名者予以返还。四是搭车贷款。有的信贷工作人员因自己或亲友无法正常贷款,就要求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者多申请一部分贷款供自己或亲友使用,待借款合同期满时,将本息返还被“搭车”的借贷人,由贷款人全额返还信用社的骗贷活动。
此类案件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信用社聘用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据调查,目前大庆市农村信用社60%的工作人员是从本村村民中聘任的,没有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大多签定3年的合同。信贷员办理农贷业务时,越权代替农民签字,领取贷款,收取农民还款现象比较突出。另外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管失控,审贷人员没有对申请贷款的情况仔细调查核实,信用社将信贷审核权利轻易授权给聘任的信贷员,为职务侵占、挪用等经济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此有关人士认为应该从五个方面加以防范:一是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对信用社聘用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三是健全规章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严格规范贷款发放流程。重点预防犯罪分子利用假名、冒名、借名、搭车等手段实施犯罪。四是规范贷款担保方式。应完善农民贷款联保和担保公司担保相结合的方式申请贷款,降低信用社信贷风险。五是理顺警情联动机制。农村信用社相关部门在案件发生后应迅速将实际情况通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以便办案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获取第一手资料,加大预防和打击此类经济犯罪的力度,有效预防此类经济犯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