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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致信东北网:居民使用公共走廊热费分摊是否合理
2008-12-05 11:26:57 来源:东北网  作者: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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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5日讯 (记者 赵海) 本网在12月1日报道的《大自然小区居民:走廊收费不合理物业:没乱收费》的消息后,在机关工作的任先生今天致信本网,对于走廊公共部分热费分摊收缴是否合理,谈出了自己的观点。本网将这篇读者来信全文刊登,并将对这一现象继续关注。

  附网友任先生来信全文:

  大自然小区物业是否乱收费-让红头文件来说话

  看到12月1日东北网报道的“大自然小区居民:走廊收费不合理物业:没乱收费”的消息后,很有感触。居民和物业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看看红头文件就会一目了然。

  早在2002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就颁布了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章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城市供热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2004年《哈尔滨市市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草案建议稿》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居民用热户热费,是指居民在其所居住房屋使用城市供热所发生的热费总额”。2005年,黑龙江省第十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安装计量仪表的居民用户,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今年10月18日,哈政综{2008}5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的通知》第三条指出:“其煤热联动价格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哈政办发{2008 }1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至2009年度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从这些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道理,就是说热费收缴的办法,都是按照居民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产权)计算的。而现在有些物业,除了收缴居民居住的产权面积外,还按照省建设厅{2005}36号文件,把走廊,楼梯间的公共面积硬性分摊给住户承担,这显然违背了上级文件的要求。

  最近,笔者认真阅读了省建设厅{2005}36号文件。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城市居民住宅使用面积的确定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执行”。第六条规定:“供热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供热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这两个条款从内容和形式上,规定了城市居民的住宅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和有供热设施公共面积的范围,而不是告诉物业服务部门强行摊派收费。这个文件规定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供热规律,但要正确地去理解。


  其一,热是一种商品,具有等价交换的属性。如果居民需要在楼梯、走廊等共用部位供热,物业服务部门必然要收缴热费。如果居民不需要在共用部位供热,物业服务部门就不能硬性摊派,更不能强买强卖。其二,必须以居民的认同度为标准。民意调查显示,98%的居民对公共面积收取的热费持反对态度。认为公共面积不是居民产权,也不能等同于居室。居室和楼梯间散发热量大不相同,如果硬性收缴热费,那么,也应该有一个收费标准。据业内人士透露,涉及到公共面积收费问题,必须由价格主管部门来定价。从目前情况看,物业服务部门收缴的公共面积热费,尚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所以,居民不愿交纳这笔公摊费用也在情理之中。其三、物业服务部门不能重复收费。2008年《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九条,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已列入物业服务成本。如果物业服务部门再将楼梯、走廊等运行设施费用分摊到居民头上,明显不在情理。如果强行收费,就是打着上级文件搞摊派、乱收费。

  供热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如果供热问题解决好不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诚望有关职能部门和供热管理部门,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克服那些不适应、不符合的做法,从关注民生入手,制定出台符合民意的政策法规。


大自然小区居民:走廊收费不合理物业:没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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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