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7日讯(记者 印蕾)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将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做出调整,省直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将降低3%。
据介绍,省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三级医院15%,二级医院12%,一级医院9%,退休人员分别下降3个百分点”调整为“三级医院12%,二级医院9%,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分别下降3个百分点。”
此外,此次调整还涉及住院起付标准。省直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标准: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调整为“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标准:三级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240元,精神病患者在省直定点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的门诊慢性疾病病种在原来10个病种基础上再新增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癫痫、帕金森病4个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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