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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测温“叫好不叫座” 成本高居民维权有困难
2009-01-05 11:18:23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杨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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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5日讯 为加强对室温检测的管理,合理解决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纠纷,2006年,哈尔滨市出台了《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计量检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然而,日前,哈尔滨市部分做过室温检测的居民对权威部门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的效力提出了疑问:“一份室温检测报告只能证明测量时段的室温情况,不具有连续性。哈尔滨市的供热期长达几个月,检测报告的数据能代表整个供热期的情况吗?”

  【现实状况】

  连续测温成本高居民维权有困难

  去年12月30日,哈尔滨市南岗区牛坊小区居民黄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小区的供热质量较以往大幅下降,他多次到供热企业反映情况,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于是,他在去年11月到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申请了室温检测,室温检测报告的结论是:16.5℃,不达标。但由于一份室温检测报告只能说明一个时段的室温,而无法说明整体供热情况,所以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因此,黄先生说:“这份检测报告基本没有实际价值。”

  据了解,许多市民都遇到过和黄先生一样的情况。记者采访时,很多市民表示,出台《规范》的初衷是好的,希望通过室温检测报告帮助居民维护合法权益,早日解决供、用热双方发生的纠纷。但就目前来讲,一份室温检测报告很难在解决供热纠纷时发挥作用。

  【质监部门】

  维权难不该责怪第三方测温

  记者从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哈尔滨市自2006年开展第三方测温以来,已有近300户居民委托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测了室温。经检测,如果室温不合格,居民可依据检测报告先向供热企业提出协商调解要求;如协商调解不成,居民可向哈尔滨市供热办投诉;如果投诉不成功,居民可以到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起诉供热企业。

  对于室温检测报告的效力问题,哈尔滨市质监局计量处处长辛立敏说:“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是合同关系,不管是用户测温,还是供热企业测温,只要用户认可就生效。如果用户不认可,需要仲裁,就需要第三方测温,质监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辛处长同时表示,按照《规范》,检测人员要对室温进行3次测量,每次测量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隔10分钟测量一次,最后取3次测量的平均值。“我们的检测报告只能证明测量时段的室温情况,不具有连续性。我们也希望一份检测报告可以证明更长时间的室温情况,以便更好地为用户维权。但测多少次、什么时间测不是由检测部门决定的,而是由立法部门决定的,作为检测部门只对检测报告负责,热用户维权难不该责怪第三方测温。”

  【仲裁部门】

  应出台配套政策提高维权可操作性

  针对室内温度取证难的问题,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的王金涛认为,有关部门为热用户提供室温检测服务的初衷是好的,但由于检测部门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只能证明检测当天某一时段的室温情况,所以居民在投诉供暖不达标或起诉供热单位违约时,室温检测报告只能作为证据之一,而不能直接拿它向法院申请维权。居民要想讨回热损失,需要多次向检测部门申请到家中测温,不但麻烦,而且成本高。因此,就目前来讲,一份室温检测报告无法在解决供热纠纷时发挥作用。

  王金涛说:“以前交了热费买不到合格的热商品时想投诉没有权威依据,如今有了法定依据,却也只能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个证据,并没有多少可操作性。有关部门应出台配套政策,增强热用户维权的可操作性、保证检测报告的权威性,尽快扭转热用户维权难的局面。”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