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去年,我与同事合伙开了一家小吃店,当时我投资1万元,同事投资2万元。一年来,因经营不善,亏损了1万元。最近,同事提出不想再合伙经营,我也同意,准备将小吃店关闭。但是,在偿还债务时,同事提出1万元的债务应平均承担,为此我们发生了纠纷。这笔债务应该我们平均承担吗?市民张先生
相关答复:
《民法通则》第35条明确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张先生和同事如果事先没有达成各自应承担债务比例的约定,则按照各自投资金额比例承担债务。
□记者杨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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