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日讯(记者 印蕾)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尔滨市将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调待增加额部分高于以往历次。
据介绍,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因工负伤人员;2008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供养条件已经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被鉴定为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6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2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6元。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4元;其它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鳏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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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是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6级的工伤人员,按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规定为: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至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1至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的领取对象: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回到原工作岗位进行劳动的职工。因此特别强调,已经退休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在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