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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一级工伤津贴每月增加144元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03-03 08:55:09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菲菲 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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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3日讯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09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近日确定。其中,一级伤残人员津贴增加144元/月。本次待遇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本次伤残津贴待遇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增加144元/月,二级伤残人员增加136元/月,三级伤残人员增加128元/月,四级伤残人员增加120元/月,五级伤残人员增加112元/月,六级伤残人员增加96元/月。196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再增加20元/月。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残疾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标准为:工亡职工配偶增加64元/月,其他亲属增加48元/月。鳏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6元/月。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据介绍,本次工伤保险调整待遇是自2005年以来的第五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待遇调整幅度历年来最大。工伤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