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1日讯 今日,记者从哈市国资委获悉,为了推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哈市正式出台了《关于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和操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简称《办法》),符合安置条件的职工,在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享受获得经济补偿、主张债权、接续社会保险、再就业扶持等相关安置政策。哈市力争年内全部完成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涉及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427户,7万多名职工。
职工可获经济补偿
《办法》规定,企业与职工要按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改制存续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规定获得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哈市市、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发468元,其余额作为社保补贴用于交纳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可转移续接
针对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办法》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欠费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实现灵活就业的,由职工个人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前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其职工在改革后进入存续企业或其他企业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或接续手续。无续存企业或新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为在职职工办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足额补缴欠费。企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进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并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历年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五种方式安置职工再就业
对于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再就业问题,哈市也出台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再就业政策。《办法》规定,企业改革后存续企业招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失业人员。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4050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从事灵活就业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时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改革后,职工处在失业期间,到哈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定点机构求职,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审批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有补贴: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缺少资金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审批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