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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9-03-21 18:27:06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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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展板宣传《条例》

  东北网3月21日讯(记者 印蕾)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21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条例》宣传咨询日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公众广泛宣传《条例》。

  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共分五章五十三条,分别为总则、监察事项与管辖、监察方式与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其突出特点主要体现在监察范围有所扩大和加大对违法单位的惩处力度等方面。

  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扩大

  根据《条例》,监察范围涉及劳动者就业、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参保缴费等劳动者权益方面;《条例》同时对相关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等用人单均属于《条例》监察范围;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也将依照该《条例》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被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尚属首次。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2)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公平就业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援助,执行就业、再就业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7)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情况;(9)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10)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给予经济补偿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11)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13)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遵守有关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规定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这位负责人提示,根据《条例》,劳动者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鼓励实名举报。


 

 

  加大对违法单位的惩处力度违法成本增加

  《条例》明确了各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单位的惩处力度,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扣押劳动者证件处罚款二百元。《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资格证件、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扣押一人证件处以二百元的标准罚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加付赔偿金。《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不办社会保险最高处罚一万元。《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最高处罚五万元。《条例》规定,职业介绍机构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骗取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最高处罚五万元。《条例》规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将应当由参保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任意延长参保人员住院时间或者违规将一次连续住院行为分段计账;虚假挂名住院或者接受参保人员挂床住院;采取串换病种、串换药品等违法手段将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医疗项目和药品列入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使用虚假医疗病历、医疗报销凭证、票据等套取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采取其他违法手段骗取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造成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查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资格。

  据介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将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深入用人单位,全面开展“送法律、送政策、送责任、送后果”活动,使《条例》内容家喻户晓;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全面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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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