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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对困难企业“三补贴”长期停产企业不在范围
2009-03-28 09:20:0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樊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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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8日讯 27日,哈尔滨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通过系列政策,扶持稳定就业岗位的困难企业,对此类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会议原则同意了《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稳定就业岗位的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2009年2月期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但已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社会信誉良好的企业。

  《通知》明确,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困难企业为:由于生产任务减少采取暂时放假、发放生活费的方式保职工队伍稳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或者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在岗培训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年内不裁减人员的困难企业。补贴标准将依据被放假或减薪的职工人数,按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50%的标准给予补贴,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该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的10%。

  享受岗位补贴困难企业为: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每人月370元标准补贴给企业。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困难企业为:给在职人员开展内部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职业培训补贴列支有困难的,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补贴。

  《通知》规定,上述三项补贴,可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专项资金来支付,同一困难企业只能申请一项。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纳入扶持政策范围。

  《通知》还明确,2009年4月~12月,市区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其中,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单位缴费部分),工伤保险费率降低零点一个百分点,生育保险费率降低零点一个百分点。此项政策自4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