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9种道路交通违法可消除 紧急救助闯红灯免交罚款
2009-04-08 07:53:5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刘继斌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4月8日讯 7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交警总队交通处获悉,4月1日起,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9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同时,我省各地市及公路沿线固定电子眼的位置也将陆续公开。

  以往,很多好心司机因救人发生的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还要自己埋单,而这类处罚将从4月1日起被更改。据省交警部门介绍,4月1日起《规定》在我省同步执行。《规定》对违法信息的审核、录入、消除、传递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要求,并完善了审核程序、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市民驾车如遇到此类情形,也可向当地交警部门提交消除交通违法记录的申请。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3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车主。

  《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为此,我省各地交警部门将陆续对市区及公路沿线的电子监控设备进行公布。

  九种可消除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2.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3.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4.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5.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6.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7.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8.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9.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责任编辑:邱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