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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困难企业享多项补贴 城镇职工社保费率降低
2009-04-13 20:12:15 来源:东北网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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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3日讯 (记者 印蕾)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尔滨市日前出台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政策,将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同时从2009年4月起,市区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

  困难企业可享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三项补贴

  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业培训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补贴标准依据由于生产任务被较少采取暂时放假职工人数,或者依据由于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减少工资的职工人数,按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50%标准支付,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岗位补贴标准依据减少工资职工人数,按每人月补贴370元支付,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时,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的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该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10%。职业培训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适当支付。社保、岗位和职业补贴,同一困难企业只可享受一项。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缓缴失业、医疗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降低

  本月起,哈尔滨市还将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其中,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由原来的缴费工资总额2%降到1%,下降幅度为50%;工伤保险在原基准费率基础上降低0.1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5%-20%;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按工资总额的0.6%缴纳降低为按0.5%缴纳,下降幅度为17%。上述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将从4月份起统一按照降低后的费率申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缴费额。


 

  “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被认定为“困难企业”:

  1、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界定为2007-2008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受当前经济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具体是指2008年1-9月份生产经营状态正常,同比销售额未出现下降或下降幅度未超过5%,2008年10月-2009年2月期间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任务(订单)减少、库存增加、主营收入较上年同期下滑10%以上,守法诚信经营,信贷信用良好,一旦金融危机渡过即能恢复生产的企业。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具体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市场准入产品,生产环境符合环保要求,未产生环保垃圾或已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理,经环保部门检验达标的企业。

  4、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向社会承诺不裁减人员或少裁减人员的企业:具体是指企业已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方案并已在企业内部组织实施;职工队伍稳定,公开向政府和社会承诺不裁减人员或少裁减人员的企业。“困难企业”认定时限

  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申报认定工作从4月15日开始,到5月15日截止。具体认定流程可登陆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今后如有新产生受金融危机影响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合工作组共同研究,将另组织安排“困难企业”补充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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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