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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对困难企业开始认定 不裁员可补贴半年
2009-04-14 08:33:13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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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享受社保岗位及职业培训补贴中一项

  可缓缴失业与医疗保险费

  东北网4月14日讯 记者近日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4月15日至5月15日,哈尔滨市将对困难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凡认定合格的困难企业将享受今年年内支付最长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以及失业、医疗保险费最长缓缴6个月的待遇。同时,哈尔滨市企业还将从本月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

  据了解,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执行期限为今年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业培训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补贴标准依据由于生产任务减少采取暂时放假的职工人数,或者依据由于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减少工资的职工人数,按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50%的标准支付,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岗位补贴标准依据减少工资的职工人数,按每人月补贴370元支付,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时,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的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该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10%;职业培训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适当支付。社保、岗位和职业补贴,困难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经审核认定属于困难企业,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缓缴失业、医疗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今年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据哈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需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申报认定时间为4月15日至5月15日。具体认定流程“困难企业”可登录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此外,哈市还将对所有参保企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其中,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由原来的缴费工资总额的2%降到1%;工伤保险在原基准费率基础上降低0.1%;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按工资总额的0.6%缴纳降为按0.5%缴纳。上述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从本月起将统一按照降低后的费率申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缴费额。

  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

  1、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界定为2007-2008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受当前经济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具体是指2008年1-9月生产经营状态正常,同比销售额未出现下降或下降幅度未超过5%,2008年10月-2009年2月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任务(订单)减少、库存增加、主营收入较上年同期下滑10%以上,守法诚信经营,信贷信用良好,一旦金融危机过后即能恢复生产的企业。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具体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市场准入产品,生产环境符合环保要求,未产生环保垃圾或已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理,经环保部门检验达标的企业。

  4、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向社会承诺不裁减人员或少裁减人员的企业:具体是指企业已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方案并已在企业内部组织实施;职工队伍稳定,公开向政府和社会承诺不裁减人员或少裁减人员的企业。

责任编辑: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