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研究制订全省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对全省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负责有关统计工作。
二、研究制订全省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参与进行机构编制、行政管理体制的研讨。
三、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与《公务员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包括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并组织实施,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进行综合管理,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负责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有关政策的制订;贯彻执行人事部制订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制度,贯彻实施国家建立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对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进行宏观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考核及聘任工作;负责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研究制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推行博士后制度,管理、协调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来华(回国)定居专家工作;管理、协调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国安置工作。
五、制订全省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培育、指导人才市场;负责全省毕业研究生和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和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工作,研究制订指令性分配计划和指导性就业原则;办理省政府各单位(含所属事、企业单位)从哈市以外调入人员的审批工作,承办我省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
六、负责管理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七、负责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工作,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研究制订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省直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协调、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工作。
八、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团以下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组织转业干部岗前培训工作。
九、负责全省实行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工作;负责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和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综合协调和年终评比工作;承办省政府任免和提请省人大任免高级公务员的具体工作。
十、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奖励办法;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协调各部门的全省性表彰工作;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工作,综合管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党组管理的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任免、选拔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企业家人才库建设等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二、综合管理全省智力引进、来华工作外国专家(含海外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和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开辟智力和项目的引进渠道。
十三、代省政府管理省行政学院。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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